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养孩子的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4 10:43)    点击:196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法律条文: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杰律师,孙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淮安律师 | 淮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杰律师主页,您是第179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