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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5:27)    点击:342

  案例焦点:交强险应当如何承担交通意外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

  刘先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刘先生驾车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爆胎,车辆在爆胎后侧翻撞到了路边的李先生。经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李先生和刘先生均不负事故责任。李先生在治疗终结后,到人民法院起诉了刘先生和刘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但保险公司予以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在本案中刘先生并不负事故责任,交强险即使予以赔付,也只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进行赔偿。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交强险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交通意外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但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此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故,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当事人可能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负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够在无责赔付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体来讲,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当然在无过错责任的大前提下,对于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即在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而机动车已采取了必要措施的话,适当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才能够完全的免除责任。在了解以上的归责原则后,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虽然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行人李先生的受伤,的确与刘先生车辆发生爆胎及侧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上述的原则,刘先生应当对于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不仅如此,本案经交警认定李先生对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也可以说李先生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的过错,这就不能够适用其后过错相抵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刘先生应对于李先生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同样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正确的。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先生本案中所造成的损失与刘先生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李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依法不能减轻刘先生的赔偿责任,判令刘先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相关知识

  1、交强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凡是造成本车人员、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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